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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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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女子使用假文凭入职,公司(gōngsī)发现后入职流程(liúchéng)被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。 苏州的张某(zhāngmǒu)应聘某公司质量(zhìliàng)工程师时,在简历中(zhōng)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,张某也表示同意。 然而,次日,公司(gōngsī)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(běnkē)学历证书,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,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(jiěchú)劳动合同赔偿金。 庭审中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(xuélì),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,坚称自身(zìshēn)能力能胜任岗位。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,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双方约定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双方并未建立(jiànlì)劳动关系,公司(gōngsī)无需(wúxū)支付赔偿金等费用,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。 张某不服,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(èrshěn)法院判决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,维持原判。 “诚信者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人,在(zài)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君子的行为准则之一。在职场中,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(zūnxún)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(wěizào)学历(xuélì)虽可能(kěnéng)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,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 本案审理有助于(yǒuzhùyú)规范公民诚信求职(qiúzhí)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。 同时,本案对用工单位解除伪造(wěizào)简历劳动者(láodòngzhě)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,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对于(duìyú)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 人社部与最高法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)第十九条(dìshíjiǔtiáo)规定:“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因劳动者违反(wéifǎn)诚信原则,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与订立(dìnglì)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(qīzhà)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 人社部、最高法院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(ànlì)的通知》中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(xūjiǎ)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 2018年(nián)6月,某网络公司发布(fābù)招聘启事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。 赵某为(wèi)销售专业(zhuānyè)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(qiāndìng)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。 2018年9月初,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(de)实际(shíjì)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(xúnwèn)。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的事实。 网络公司认为,赵某(zhàomǒu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,严重违背诚实信用(chéngshíxìnyòng)原则,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。 赵某不服,申请仲裁(zhòngcái),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 仲裁委认为,本案(běnàn)中,“计算机工程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(běnkēxuélì)”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(de)(de)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”。赵某(zhàomǒu)在应聘时故意(gùyì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(guīdìng)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,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(fǎlǜ)规定,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(dìbātiáo)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(láodòngzhě)时,应当如实(rúshí)告知劳动者工作(gōngzuò)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(láodòngbàochóu)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条明确规定(míngquèguīdìng)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(de)规定,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就算(jiùsuàn)是劳动合同已经(yǐjīng)履行了一段时间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直接的后果是无法(wúfǎ)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,还会(háihuì)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,影响(yǐngxiǎng)未来的职业发展。 来源(láiyuán):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官网 面向(miànxiàng)企业,面向工会(gōnghuì),为亿万职工服务,宣传工人阶级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光辉思想。 公众(gōngzhòng)号 (点击关注工人日报微信(wēixìn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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